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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6

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

一、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执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由于原生效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不确定状态,此时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应当继续以及如何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问题进行探讨。

二、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作出了如下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裁定撤销保全;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解除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审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申请的财产保全已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解除的,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肯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强调了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要求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对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还重审案件中,对于原审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三、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原生效判决被撤销,但原审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应当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原审中,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对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但借款本金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没有变化,此时,对于原审已查封的房产,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2. 原生效判决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根本性改变,或者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在原审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此时,原审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应当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3. 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出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要对原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例如,在原审中,法院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案件发回重审后,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该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此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告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的程序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程序性要求:

1. 及时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严格依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3. 公开透明。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4. 损害赔偿。对于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五、结语

发还重审期间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严格依法适用,妥善处理好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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