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哪条
“诉讼财产保全”并非法律条文中的直接表述,而是法律实务中对诉讼保全制度所针对对象的概括性称呼。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将来可能遭受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财产损失,而依法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控制”等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根据其申请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转移财产的;
(二)将财产抵押、质押的;
(三)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将会发生财产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以及其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的。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追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租赁物租金、欠款及其他合同、侵权或者不当得利案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供财产保全的;
(二)申请支付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确认股东资格或者指定拍卖人等案件,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的;
(三)追偿权之诉,原权利人请求加入诉讼的利益相关人提供财产保全的;
(四)其他需要提供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百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等;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所在地等;
(三)申请保全的理由;
(四)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但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实现保全目的为限,不得超过当事人请求保全的范围或者保全标的的价值。
**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期限内不成立诉讼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致使被申请人合法财产被保全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相关说明
1. 上述法律条文中所称“财产保全”,即实践中通常所说的“诉讼财产保全”。
2. 通常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针对的财产类型包括:
(1)货币、股票、基金份额等;
(2)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特定动产;
(3)债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
3. “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一起,构成诉讼保全制度的完整体系。其中,“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