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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汇编
时间:2024-07-25

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汇编

为加强执行案件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化、高效性,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工作过程中。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执行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的; 判决、裁定明确具有给付金钱、实物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又不申请执行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被执行人已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但又提供不出证据的; 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的; 经权利人申请,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的。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案制宜,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冻结、扣押、提取银行存款、其他银行资金; 冻结、划拨、扣押其他财产权;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开支;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销售重要财产; 扣押被执行人护照、驾驶证、身份证等旅行证件;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 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保全必要性的其他材料。

四、财产保全的审查与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六、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保全费用的承担

因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调查、评估、保管、拍卖等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并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追偿。

八、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保全期限届满且申请人未申请延期的; 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已履行的; 胜诉当事人获得执行款后; 保全对被执行人生计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九、申请人怠于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怠于执行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保全,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十、虚假申请责任

申请人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对保全措施异议的处理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维持原决定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应当改正错误,并作出新的裁定。

十二、申请财产保全时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情形; 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要适当,不能 чрезмерный 保全; 及时垫付保全费用,并提供保全费支付凭证;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 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的目的,争取被执行人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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