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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减免担保
时间:2024-07-25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减免担保

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担保。

减免担保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决定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所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其他原因解散,且申请人因劳动争议被解除劳动合同尚未找到其他工作的; 申请人所在企业规模较小,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并在一定限度以内且被申请人又无可靠担保的; 申请人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减免担保的。

其中,第一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减免担保情形,其他两种情形属于由仲裁机构酌情决定的减免担保情形。

申请条件

申请减免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明材料; 担保情况说明。

在证明材料中,申请人应当重点证明自己符合减免担保的情形。例如,如果申请人所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提交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所在企业规模较小,可以提交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审查标准

仲裁机构在审查申请时,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担保的情形; 减免担保是否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 申请人是否有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和能力: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果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减免担保的情形,并且减免担保不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则会裁定减免担保。如果仲裁机构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减免担保的情形,或者减免担保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则会驳回申请。

减免担保的额度

减免担保的额度由仲裁机构根据案情确定。一般情况下,减免担保的额度与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相一致。但是,在申请人具有特殊情况时,仲裁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减免担保的额度。

减免担保对被申请人的影响

减免担保后,被申请人不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但是,减免担保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劳动争议的抗辩权。如果被申请人对劳动争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答辩。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被申请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减免担保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提出申请减免担保的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财产保全裁定后及时提出申请,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 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符合减免担保的情形。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仲裁机构可能会驳回申请; 不滥用申请减免担保的权利。申请人应当谨慎申请减免担保,不要滥用这项权利。如果仲裁机构发现申请人滥用权利,可能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减免担保制度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申请减免担保,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地审查申请人的减免担保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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