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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能否突破管辖
时间:2024-07-23

**保全措施能否突破管辖**

引言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保全措施的执行是否能够突破管辖权的限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的财产或者当事人请求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保全措施是否受管辖权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不得突破管辖权的限制。

例外情形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保全措施突破管辖权限制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意味着,在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无法对担保人进行有效审查的情况下,本院可以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保全措施。 紧急情形:如果诉讼中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灭失或者价值明显下降,本院可以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保全措施。例如,被告即将将争议财产转移到外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保全措施,但因时间紧迫,本院无法及时将保全申请函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本院可以自行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适用原则

在适用上述例外情形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保全措施。 临时性原则: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的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应该在管辖权法院有权处理后及时移交。 赔偿原则:如果因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保全措施而对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流程

当本院遇有需要突破管辖权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时,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审查原告申请及相关证据,判断是否符合例外情形。 与被告所在地法院沟通,说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依据。 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并及时向管辖权法院移交保全申请函。 妥善保管争议财产,等待管辖权法院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裁定。

结论

保全措施能否突破管辖权限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受管辖权限制,但存在法定情形和紧急情形等例外。在适用例外情形时,需要遵循必要性、临时性、赔偿等原则,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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