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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能否对抗保全
时间:2024-07-23

租赁权能否对抗保全

在商业交易中,租赁和保全都是常见的法律制度,两者在实践中常有交集,从而引发“租赁权能否对抗保全”这一问题。例如,当出租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执行时,承租人是否还能继续租赁使用该财产?本文将从法理和实务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 一、租赁权与保全制度概述 **(一)租赁权的概念及特征**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内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 **债权性:** 租赁权源于租赁合同,是典型的债权关系。

2. **对人效力:** 原则上,租赁权仅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生效,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3. **物权化趋势:** 现代法律制度中,为保障承租人利益,租赁权逐渐体现出物权化的趋势,例如 “买卖不破租赁”。

**(二) 保全制度的类型及效力**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制度。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1. **查封:** 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进行查封,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

2. **冻结:**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等财产。

3. **其他保全措施:** 如禁止被申请人进行特定行为等。

保全措施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 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内不得转让、抵押等。

2. **优先受偿:** 当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人胜诉后,被保全的财产将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 二、租赁权对抗保全的原则与例外

租赁权是否能够对抗保全,即承租人是否能够在出租人财产被保全后继续租赁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总体而言,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一般原则:租赁权不能对抗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利,保全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高于一般的债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以其租赁权对抗保全,即出租人财产被保全后,承租人需要服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

**(二) 例外情形:租赁权可以对抗保全**

虽然一般情况下租赁权不能对抗保全,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租赁权对抗保全的效力:

1.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财产被保全之前,已经依法成立并登记了租赁合同,则其租赁权可以对抗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只适用于所有权变动的情况,例如房屋买卖等,不适用于抵押权的实现。

2. **承租人为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财产被保全并不知情,且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则承租人可以作为善意第三人主张其租赁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融资租赁法》规定,融资租赁物被保全的,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受影响。

## 三、租赁权与保全冲突的解决机制

在实践中,如果租赁权与保全发生冲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协商解决**

承租人可以与申请保全的债权人进行协商,例如由承租人代为偿还部分债务,或者将租赁物拍卖后优先清偿债务等,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 申请解除保全**

如果承租人认为保全措施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保全措施确实不当,会裁定解除保全。

**(三)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解决和申请解除保全均未果,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如果承租人认为自己符合“买卖不破租赁”或“善意取得”等例外情形,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租赁权的效力。

##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租赁权能否对抗保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租赁权不能对抗保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租赁权对抗保全的效力。当租赁权与保全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解除保全、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考虑保全制度的影响,并在合同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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