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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实施条件
时间:2024-07-23

诉前保全实施条件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处分的措施,以确保申请人将来胜诉时,能够得到执行。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请求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如果不申请诉前保全,会让自己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行为。

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依据和请求的事项;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具有诉讼请求权,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申请人如果不申请诉前保全,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身份证明。

实施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向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有关当事人送达,并报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票或者其他资产;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处分特定财产。

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支付保全费用的; 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被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不真实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

申请人因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而取得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

(二)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并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违法实施诉前保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

1.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执行;

2.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前保全不是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行为,保障申请人将来胜诉时能够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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