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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时间:2024-07-23

再审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及时执行生效判决,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财产权利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财产保全在再审程序中的适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规定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出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群体性纠纷,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阻碍交通、破坏生产秩序以及其他极端事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决定终结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同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在七日内裁定是否准许。”

3.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再审财产保全问题做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从上述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再审财产保全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同时,法律也对申请再审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审查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财产保全。

2.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是因为再审程序本身是一种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如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那么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再审财产保全。

3. 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

(1)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 需要保全的财产系讼争中的财产,或者保全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3) 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的企图,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案件的审理、执行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在再审程序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再审程序中财产保全的适用难点

虽然法律对再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1. “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是生效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情况紧急”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缺乏统一的标准。

2. 担保方式和数额的确定存在争议。目前法律对再审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全范围和期限的确定缺乏明确指引。再审程序的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如何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期限,既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需要进一步探讨。

四、完善再审财产保全的建议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再审财产保全制度:

1. 细化“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不同类型案件“情况紧急”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和说明,增强操作性。

2. 明确担保方式和数额的确定规则。可以考虑根据案件标的额、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等因素,设定合理的担保比例范围,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 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期限。可以考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分段保全”、“定期审查”等方式,既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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