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延续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
被申请人(姓名):YYY
案号: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XXX名下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XXX个月。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提出:
1. 本案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XXX纠纷而起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民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XXX名下的XXX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XXX个月,即至XXX年X月X日解除。
2. 经了解,被申请人XXX名下尚有其他财产,包括位于XXX的房产(XXXXX)、车辆(XXXXX)等,价值合计约为人民币XXXX万元。这些财产均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资产,关乎本案纠纷标的物的执行。
3. 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即将来临,如不及时延续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极有可能转移、变卖或隐匿上述财产,致使申请人难以实现胜诉后的权利。
4. 申请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向公安机关报备,要求对被申请人及其财产进行监测,但仍存在一定风险。因此,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置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申请人已预交了本申请所必需的保全费,并已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因此,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二条 诉讼参与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保全担保的类型包括: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冻结存款或者汇款;
(五)扣留、提取物品;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七)其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后申请保全的,应当同时起诉。不立即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前申请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当事人请求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续行保全。人民法院决定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
姓名:XX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被申请人:
姓名:YYY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