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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
时间:2024-07-23

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

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出于各种目的,在法院尚未作出保全裁定前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等问题。本文拟对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这一现象进行探讨,分析其成因,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一、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的现状

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是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前,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的行为。该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申请人“以撤保换和解”。** 一部分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目的并非为了最终实现保全,而是将其作为与被申请人谈判的筹码,试图通过保全措施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和解条件。一旦和解达成,申请人便会立即撤回保全申请。

2. **申请人“试探性”申请保全。** 部分申请人对案件本身缺乏信心,或对保全申请的条件、程序等了解不清,抱持着“试一试”的心态提出申请,待法院审查后,发现自身不符合条件或难以提供担保,便选择撤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的原因分析

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现象的产生并非偶然,其背后存在多方面原因,主要包括:

1. **诉讼成本考量。** 诉讼是一项成本高昂的行为,相较于漫长的诉讼程序,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的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而诉前保全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救济方式,往往能对被申请人形成压力,迫使其在短时间内与申请人和解,从而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现行法律法规对诉前保全撤回的规范较为简单,缺乏对恶意撤回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导致部分申请人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肆意撤回申请,损害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利益。

3. **司法实践操作困境。**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申请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审查标准难以统一,且对于恶意撤回申请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该类现象屡禁不止。

三、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的负面影响

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虽然表面上看是申请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表现,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对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具体而言:

1. **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需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调查、作出裁定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申请人随意撤回申请,导致法院前期工作付诸东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 **损害被申请人利益。** 诉前保全本身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如果申请人恶意利用保全制度,以撤回申请为筹码要挟被申请人,则会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降低司法公信力。** 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不容挑战。申请人随意撤回申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制度的建议

针对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前撤回申请的条件,对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撤回申请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例如罚款、限制诉讼权利等,提高恶意撤回的违法成本。

2. **加强司法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其撤回理由是否正当,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发现申请人存在恶意撤回申请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训诫或罚款。

3. **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的理念,合理、正当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结语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针对诉前保全未保全就撤回这一现象,我们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等措施,有效遏制恶意撤回申请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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