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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能提出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2

开庭时能提出财产保全吗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日后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开庭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事实证明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该行为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相对应。

二、开庭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程序

开庭时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询问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当庭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对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主体的资格; 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请求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或有无可能的证据; 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行为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是否难以弥补;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的对应性。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

五、财产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财产保全的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解除,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该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而可能承担的责任。

七、结语

开庭时提出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在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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