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时间:2024-07-22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安全,防范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以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一、税收保全措施の種類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税务检查 税务稽查 税务调查 税务审计 纳税保证金 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和其它资产

二、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法定情形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了五种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形:

纳税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转移或者隐匿收入、伪造变造、擅自销毁帐簿凭证、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申报或者更正申报内容后,不改正或者不更正的 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纳税保证金的适用情形由《纳税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和其它资产的适用情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二) 主观故意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以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纳税人因过失而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三) 材料证据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材料证据。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稽查、调查、审计时,应当收集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实地检查记录等。

(四) 程序合法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出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对税收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诉讼。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顺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税务审计的适用顺序。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从轻到重、由简到繁,按顺序适用。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先进行税务检查,再进行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税务审计。

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纳税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滞纳金、罚款的 税务机关经审查,认为纳税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被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的

税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消除因税收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害。

五、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要严于规范

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税收行政强制措施,其适用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为了防止税收保全措施被滥用,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严格适用法定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坚持依法行政,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或者程序违法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坚持比例原则,根据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选择适当的税收保全措施。 坚持公开透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坚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权对税收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诉讼。

通过强化税收保全措施的规范管理,可以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税收保全措施被随意滥用,从而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