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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没到能保全吗
时间:2024-07-22

期限没到能保全吗?

前言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是否能够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根据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本文将围绕“期限未到能保全吗”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厘清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一)申请保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二)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不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可以处分的;(三)申请保全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或者生活,且申请人又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四)申请保全的数额与申请人请求的数额明显不相当的。”

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期限未到是否可以保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申请保全的期限是否未到并不是影响保全的绝对理由。在案情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即使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11期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因涉外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诉讼时效未满,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全。”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突破诉讼时效期限对保全采取灵活处理。

二、判断保全否的标准

对于期限未到能否保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在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风险,法院就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反之,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或者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风险,法院则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北京市高院民二庭(2022)京02民终5591号判决书载明:“对于是否准予保全,关键在于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的必要性。所谓保全必要性,是指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造成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实现,或者实现胜诉权益的财产基础受到实质性损害的风险。保全并不是当然的,也不是无条件的。”

三、证据证明的分配

在保全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举证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责任,而被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例如通过提交资产证明、财务报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有偿债能力或不存在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风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三终2329号判决书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申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就保全必要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无保全必要性的,可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结论

综上所述,期限未到并非一定不能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不立即保全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风险,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对于是否采取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保全的必要性、被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申请人的担保能力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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