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时间:2024-07-22
广东诉前财产保全流程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保全手段,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保全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转移或者变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诉前财产保全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条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其他足以使判决不能执行的行为; 可能因延误采取保全措施而使判决难以执行。二、申请主体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li>担保书。四、申请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五、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或者质押。
六、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情况,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特定财产。七、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执行。
八、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已起诉,人民法院未在起诉后30日内立案的; 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裁定不当需要撤销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九、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负责。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当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