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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移交材料清单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移交材料清单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移交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移交材料清单。本清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决定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移交有关部门或人员保管的案件。

一、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

1. 财产保全移交申请书。

2. 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或通知书。

3.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财产线索。

5. 保管人身份证明和保管计划。

6. 其他能证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材料,如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财产保全异议书(如果有异议)。

2.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符合法院通知要求的解冻悔义金或担保材料(如果有)。

4. 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权利的材料,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三、保管人提交的材料

1. 保管人书面承诺书。

2. 保管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3. 保管计划(详细说明保管期限、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安全措施等)。

4. 保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5. 保管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材料。

四、法院移交与接收材料

1. 移交材料

(1) 财产保全裁定书或通知书。

(2) 财产清单、保全财产移交清单。

(3) 保管人承诺书、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4) 保管计划。

(5) 有关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6) 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及保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接收材料

(1) 保管人履职承诺书。

(2) 保全财产接收凭证。

(3) 移交后保管财产管理情况报告。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本清单所列材料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所需材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增减。

2. 申请人、被申请人、保管人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否则,法院将根据规定解除保全。

4. 保管人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保全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毁损、变卖或移动保全财产。如发生保全财产灭失、变质、损坏等情况,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法院并说明原因。

5. 法院对移交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对保管财产进行检查。

6. 本清单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修改,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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