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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前会通知被保全人吗
时间:2024-07-22

## 财产保全前会通知被保全人吗?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 一、 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和保全措施,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须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部分法院认为,为了提高保全效率,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即“不告不理”原则;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财产保全会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属于对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重大限制,为了体现程序正义和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即“通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一般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该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但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的表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倾向于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的。

## 二、 “通知原则”与“不告不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1.“通知原则”的利弊

“通知原则”是指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给其以充分知情和陈述、申辩的机会。该原则的优点在于:

(1)体现程序正义,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可以使其有机会了解情况、进行申辩,避免因误解或错误信息导致的财产损失。

(2)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和解。在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如果其自知理亏,可能会主动与申请人和解,从而避免诉讼的发生或加快诉讼进程。

但是,“通知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可能导致保全落空。在通知被申请人后,其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法院的保全措施落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2)影响保全效率。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需要一定的送达时间,这会延长保全程序,影响保全效率。

2.“不告不理”原则的利弊

“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保全措施。该原则的优点在于:

(1)提高保全效率。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提高保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在某些案件中,被申请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如果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其,可能会导致其毁灭证据、串供等,不利于案件的查处。

但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1)损害被申请人的程序利益。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程序利益,违反程序正义。

(2)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引起其强烈不满,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导致其采取过激行为。

## 三、 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机制

鉴于“通知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各自的利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案件性质和紧急程度。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复杂、容易发生财产转移的案件,以及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案件,可以考虑不经通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才能申请不经通知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应轻易批准其申请。

3.被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如果被申请人信誉良好,且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通知其。如果被申请人信誉较差,且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则可以考虑不经通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4.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保全措施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此外,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在不经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例如48小时内)告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申请解除保全的机会。同时,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四、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的问题存在争议。为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维护程序正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紧急程度、申请人举证情况、被申请人信誉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通知被申请人。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法院的监督,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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