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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
时间:2024-07-21

保全费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机制,它能够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收取保全费时,普遍采取按申请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操作简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保全费与保全工作量和实际保全效果之间缺乏合理的关联性,甚至出现“申请保全越多,法院收费越高”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保全费收取模式的讨论。

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对现行的保全费收取模式进行改革。近年来,社会各界提出了一种新的保全费收取模式,即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即人民法院最终实际控制被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数额。这种模式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有效解决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优越性

(一)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收费原则

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体现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最终没有实际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从中受益,就不应当承担保全费用。只有在实际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从中获得利益,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可以将保全费用与保全效果直接挂钩,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二)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现行的保全费收取模式,容易导致保全费用过高,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只有在实际保全财产的情况下才收取费用,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申请保全后,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最终没有实际执行财产的案件,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这对于鼓励当事人积极运用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意义。

(三)促进法院提高保全效率,防止“乱保全”

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可以促使法院更加重视保全工作质量,提高保全效率,避免为了收取费用而随意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乱保全”现象的发生。在实施过程中,法院需要更加审慎地审查保全申请,并采取更加有效的保全措施,确保保全工作取得实效,才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际经验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例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采用这种模式收取保全费。这些国家在实践中的经验表明,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国内实践探索

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江苏、浙江等地法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有效解决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推行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全费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的原则和标准,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操作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机制等,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意义、内容和操作流程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保全信息化平台,实现保全申请、审查、执行、收费等环节的全程网上办理,提高保全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信息,也便于对保全费用进行统计和核算。

(四)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为确保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例如:建立保全财产处置机制,明确保全财产的保管、拍卖等程序;建立保全费用追缴机制,明确对恶意逃避保全费用的被申请人的追缴措施等。

总之,保全费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配套措施的落地,按实际保全数额收取保全费的模式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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