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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缴纳规定
时间:2024-07-21

物业费缴纳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费,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服务所缴纳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和依法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物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物业费的构成与标准

第四条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物业服务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培训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费用。

(二) 物业服务资金: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 依法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其他费用:指法律、法规规定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如公共水电费、电梯年检费等。

第五条 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物业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物业费的缴纳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缴,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费的缴纳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可以采取现金、银行转账、支票、预付卡等方式缴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物业费收据,并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费的调整

第十条 物业费的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调整物业费的方案,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费可以调整:

(一)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指导价发生变化的;

(二) 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

(三)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一)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

(二) 未按照规定出具物业费收据的;

(三) 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的;

(四) 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的;

(五) 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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