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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能否保全
时间:2024-07-21

在建建筑物能否保全

在建建筑物是指建造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在建筑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在建建筑物被中途停工、烂尾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置在建建筑物,能否予以保全便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 在建建筑物保全的意义

在建建筑物保全,是指针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建造中断的建筑物,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使其免遭毁损或功能减损,并尽可能地保留其价值的行为。对在建建筑物予以保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建建筑物往往占用着大量的土地、资金等社会资源。对在建建筑物予以保全,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建建筑物停工,可能会损害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及购房者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建建筑物予以保全,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损失。

3. 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建建筑物停工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对在建建筑物予以保全,能够为问题的解决争取时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 在建建筑物能否保全的考量因素

并非所有的在建建筑物都能够或都值得进行保全。是否对在建建筑物进行保全,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在建建筑物的现状。需要对在建建筑物的工程进度、结构安全、损毁程度等进行评估。如果在建建筑物已经严重损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不适宜进行保全。

2. 停工的原因。需要查明在建建筑物停工的具体原因,例如是资金链断裂、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还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不同的停工原因,其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适宜保全也会有所差异。

3. 保全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对在建建筑物进行保全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以及法律可行性。如果保全的成本过高,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则不建议进行保全。

4. 当事人的态度。需要征求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及购房者等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均不同意对在建建筑物进行保全,则不应强制执行。

三、 在建建筑物保全的措施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在建建筑物进行保全,常见的措施包括:

1. 物理保全。例如设置围挡、安排专人看管,防止在建建筑物被盗窃、破坏,或者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防止在建建筑物坍塌。

2. 司法保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在建建筑物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在建建筑物被转移、处分。

3. 行政保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在建建筑物,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保全措施,例如责令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维护在建建筑物安全,或者由政府接管在建建筑物并进行后续处置。

4. 寻求接盘方。可以积极寻找有意愿和能力接手在建建筑物的企业或个人,通过项目转让的方式盘活在建建筑物,使其能够继续建造并投入使用。

四、 在建建筑物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进行在建建筑物保全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 保全的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组织。

2. 保全的申请条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需要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 保全的解除。在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五、 结语

在建建筑物能否保全,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进行保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尽可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保全机制和措施,促进在建建筑物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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