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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救济措施
时间:2024-07-20

**诉前保全救济措施**

诉前保全救济措施,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防止争议标的物的转移或灭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维护诉讼秩序,防止一方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或毁损争议标的物,保障司法公正。

**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救济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的行为,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的行为,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证据。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的行为,如果延迟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主体**

诉前保全救济措施的申请主体,即具有保全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

原告 未经原告同意,其财产被被告占有的利害关系人 依法享有申请保全权利的其他主体

**申请程序**

申请诉前保全救济措施,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所 保全标的物 保全申请依据 保全措施的请求

申请书应当附有证据材料,证明符合诉前保全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对于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再进行审查。

**保全措施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保全标的物和保全需要,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常见的诉前保全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和动产、禁止企业转让股权等措施。 行为保全:禁止特定行为、强制特定行为、扣押证据等措施。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仅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 适度原则:保全措施的力度与争议标的物和保全需要相适应。 权益平衡原则:兼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措施,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的。 诉讼完结的。

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法律责任**

诉前保全措施属于强制措施,如果人民法院滥用保全权力,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诉前保全救济措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虚审的一种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适用诉前保全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度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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