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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需指定保全财产
时间:2024-07-20

诉讼保全需指定保全财产

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得以实现。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具体的财产作为保全对象,以方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扣押、冻结等保护性措施。

一、保全财产指定原则

1. 财产范围原则:保全财产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标的物或与诉讼相关的财产,范围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限度。

2. 财产价值原则: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匹配,既不能过于过分,也不宜过少。

3. 财产易于保全原则:保全财产应当是易于扣押、冻结或变现的财产,不得指定难以执行的财产作为保全对象。

二、保全财产指定方式

1. 明确指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指明保全的具体财产,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细节信息。

2. 类别指定:当申请人无法明确指定具体财产时,可以申请保全特定类型或类别财产,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全部存款。

3. 估计指定: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仅就财产的种类、数量进行估计,提出暂估保全申请,待查明具体财产后申请变更为明确指定或类别指定。

三、保全财产指定注意事项

1. 保证财产确实性:申请人指定保全财产时,应当确保财产是真实的、存在的,避免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

2. 避免指定免责财产:申请人不能指定法律禁止保全的财产作为保全对象,如国家机关财产、外交代表机关财产等。

3. 权衡保全效果与被申请人应有权利:保全财产要兼顾保全的效果和被申请人的应有权利,避免过度保全造成对被申请人的不必要负担。

4. 附加保全信息: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保全申请中附具相关材料,证明保全财产的价值、所在地等信息,方便人民法院审査。

四、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的审査

1. 实质审査: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指定的保全财产进行实质审査,确认财产是否符合保全原则,是否存在必要性。

2. 形式审査: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指定的财产是否明确、具体、完整进行形式審査,确保保全财产的范围清晰,易于执行。

3. 履行告知义务: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保全财产的情况,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保全财产变更与解除

1. 保全财产变更:在紧急情况下或有新的证据出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变更保全财产。

2. 保全财产解除:经查明保全财产错误或不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六、保全财产违法责任

如果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或错误的保全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并有可能追究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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