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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全裁定
时间:2024-07-20

## 不保全裁定

**摘要:**不保全裁定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的驳回申请的裁定。本文将从不保全裁定的概念、适用情形、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产保全 不保全裁定 法律后果 救济途径

**一、不保全裁定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不保全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的驳回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不保全裁定属于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性裁定,而非实体性判决,其效力是终结法院对于本次保全申请的审查,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的认定。

**二、不保全裁定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不保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

**(一) 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1. **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其申请将不被法院支持。

2. **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只有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特定权利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例如,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等通常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3. **没有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在财产被保全后,如果最终胜诉或申请被错误批准导致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二) 不符合法定条件**

1. **不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申请人必须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2. **不符合保全的适度性原则:**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和数额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可以裁定部分保全或者不予保全。

3.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如果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仍不予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三) 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

1.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2. **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企图通过保全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3. **对于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未提供仲裁机构的保全裁定书的**

**三、不保全裁定的法律后果**

**(一) 对当事人的影响**

1. 申请人不服不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受理复议申请或者诉讼之前,不影响不保全裁定的效力。这意味着,在申请人获得救济之前,其申请的保全措施不会被采取,被申请人的财产不会受到限制。

2. 如果法院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承担由于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二) 对法院的影响**

法院作出不保全裁定后,如果认为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对不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不保全裁定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 复议**

当事人对不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二) 上诉**

当事人对不予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结语**

财产保全和不保全裁定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保全或者不予保全的裁定。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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