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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财产保全人顺序
时间:2024-07-20

多个财产保全人顺序

财产保全作为司法强制措施之一,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涉及多个财产保全人的情形并不鲜见,而确定多个财产保全人的顺序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先由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支付。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先行垫付。对败诉方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缴纳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确定顺序原则

1. 时间优先原则

时间优先原则,即以财产保全申请时间作为确定顺序的依据。财产保全时间先的,其顺序先。此原则简便易行,公平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2. 请求金额优先原则

请求金额优先原则,即以财产保全请求金额的大小作为确定顺序的依据。请求金额大的,其顺序先。此原则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的优先权。

3. 兼顾原则

在适用时间优先原则或请求金额优先原则时,可以兼顾以下因素:

保全标的的性质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三、具体适用

1. 时间优先原则下的顺序

在适用时间优先原则的情况下,以财产保全申请时间为准,顺序依次为:

第一个申请财产保全的 第二个申请财产保全的 ...以此类推

例如,申请人A于2020年1月1日申请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C于2020年1月5日申请对被申请人B的财产进行保全,则A在顺序上优先于C。

2. 请求金额优先原则下的顺序

在适用请求金额优先原则的情况下,以财产保全请求金额大小为准,顺序依次为:

请求金额最大的 请求金额次大的 ...以此类推

例如,申请人D于2020年1月1日申请对被申请人E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50万元,申请人F于2020年1月5日申请对被申请人E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30万元,则D在顺序上优先于F。

3. 兼顾原则下的顺序

在适用兼顾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将考虑前述因素,灵活确定财产保全的顺序。例如:

被保全财产为厂房,但申请人G请求保全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申请人H请求保全用于行政的办公设备,则法院可将机器设备优先于办公设备保全。 保全措施为冻结银行存款,但申请人I请求冻结被申请人J的工资账户,申请人K请求冻结被申请人J的结算账户,则法院可将工资账户优先于结算账户保全,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

四、顺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保全当事人之间就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在财产保全程序结束前,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顺序存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顺序。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变更。

五、小结

多个财产保全人的顺序确定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合理分配保全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时间优先原则、请求金额优先原则和兼顾原则,公正合理地确定财产保全人的顺序。对于财产保全顺序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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