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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
时间:2024-07-19

## 诉前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的一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律规定的是“裁定”,并未明确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而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二、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

**1. 出具裁定书。** 部分法院认为,裁定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无论批准与否,均应当出具裁定书。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

(1)程序规范,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2)裁定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3)裁定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方便后续的执行程序。

**2. 不出具裁定书。** 部分法院认为,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果要求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既要完成审查、作出裁定,又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时间上过于仓促,可能影响保全效率。因此,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并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待保全结束后再补办手续。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

(1)提高效率,有利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

(2)简化程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 三、分析与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 一般情况下,应当出具裁定书。** 这是因为,出具裁定书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即使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也应当尽量在四十八小时内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也应当在保全结束后及时补办手续。

**2.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出具裁定书。** 例如,在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并制作笔录,待保全结束后再补办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例外,不能成为常态。同时,法院应当在笔录中详细记录作出口头裁定的理由,并由书记员、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的态度较为原则, 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具裁定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但应当及时补办手续,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统一司法实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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