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怎样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为了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需要依法提供担保。
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哪些担保方式?提供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担保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未履行保全错误赔偿责任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要求保证人是具有代为履行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凭证。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经到期;三是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除上述担保方式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例如以银行保函、保险、股票、债券等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接受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其他担保方式接受的比较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担保方式,也可以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二、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担保数额要充足
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适应。如果担保数额不足,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逾期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担保期限要明确
担保期限应当涵盖财产保全的期间以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期间。如果担保期限不明确,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说明或者要求提供补充担保。
(三)担保物要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应当合法,不得是法律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或者其他不能用于担保的财产。例如,法院一般不接受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
(四)担保手续要完备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或者公证等手续。例如,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股权质押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五)注意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保全后,应当在申请保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以确保财产保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