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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非诉财产保全立案
时间:2024-07-19

申请的非诉财产保全立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申请主体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非诉财产保全。其中,非诉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的一种制度。本文将就申请的非诉财产保全立案进行探讨。

一、非诉财产保全立案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诉财产保全立案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条是关于非诉财产保全立案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至五百四十条对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期限、担保、效力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具体而言:

1.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目的、事实和理由;(三)需要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信息;(四)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有足够财产提供担保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人民法院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相适应。”

3.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5.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诉财产保全立案的条件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该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因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必须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非诉财产保全适用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申请的非诉财产保全具有紧迫性,如果不及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情况紧急”通常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财产的性质、被申请人的行为等。

3. 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则对担保的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非诉财产保全制度,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4. 必须符合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非诉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该申请将不被受理。

三、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立案,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非诉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申请事由、保全请求、事实和理由、担保情况等。《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属于申请书的法定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补正。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 能够证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例如,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证据;能够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等。

4. 担保材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有足够财产提供担保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应当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保证协议;如果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应当提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抵押协议;如果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应当提交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质押协议;如果申请人提供定金担保,应当提交定金协议和定金交付凭据。

四、非诉财产保全立案后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 审查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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