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雄县保全费条例
时间:2024-07-19

雄县保全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全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全费,是指由雄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用于保障雄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保全费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保全费的征收对象为:

(一)在雄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雄县行政区域内登记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

(三)在雄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保全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保全费征收范围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得收入;

(二)工资、薪金、劳务所得收入;

(三)非工资收入;

(四)自然人财产租赁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保全费的收入。

第三章 税率和计税依据

第六条 保全费的税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收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免征保全费;年收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年收入的0.5%计征保全费;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年收入的1%计征保全费。

(二)企业:年收入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年收入的0.5%计征保全费;年收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年收入的1%计征保全费;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年收入的2%计征保全费。

(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年收入的0.5%计征保全费。

(四)自然人:按下列标准定额征收保全费:

1.城镇居民:年保全费标准为100元;

2.农村居民:年保全费标准为50元。

第七条 保全费的计税依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列税目为计税依据:

1.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减免收入;

3.已享受减免的政府性补助收入;

4.其他依法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二)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享受税收优惠扣除项目的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

(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报的年收入为计税依据。

(四)自然人:以个人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个体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雄县财政局负责保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保全费。逾期缴纳保全费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保全费:

(一)柜台缴纳;

(二)网上缴纳;

(三)其他经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纳税义务人进行保全费征收管理的检查。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保全费征收管理制度,如实提供保全费征收管理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吊销税务登记证;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