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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必须先立案吗
时间:2024-07-18

诉前保全必须先立案吗?

诉前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立案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经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相应的民事权益予以临时限制的一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否必须先立案,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探讨。

一、诉前保全制度的性质

诉前保全制度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保全性质说:认为诉前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有效保全被保全财产,具有保全性质。 程序性质说:认为诉前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行为,是诉讼起诉阶段的延申,不具有实体权利性质。 程序保全性质说:综合了前两者的观点,认为诉前保全既具有程序性质,又具有保全性质。

目前,多数司法实务部门采纳程序保全性质说,认为诉前保全既具有保全性质,又具有程序性质。

二、诉前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的被保全请求; 必须有适当的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能; 申请必须及时。

三、诉前保全与立案的关系

对于诉前保全是否必须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十五条:申请诉前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但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应当提供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

《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诉前保全并非必须先立案,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均可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后者需要提供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则此保全措施在该诉讼中有效;若未提起诉讼,则该保全措施仅在一年内有效(《规定》第十七条)。

四、诉前保全的效力

诉前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被保全财产权利的限制:訴前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财产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处分、转移或毁损。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利用诉前保全措施进行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强制执行效力:诉前保全裁定生效后,相当于生效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五、解除和变更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终结诉讼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诉前保全。解除诉前保全的主要情况包括: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撤回申请; 无证据证明有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可能的; 人民法院认为诉前保全不必要的。

六、结语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迟延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该项制度不必先立案,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均可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诉前保全的效力不容小觑,但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措施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谨慎使用该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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