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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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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裁被法院撤销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8

冲裁被法院撤销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被告为防止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财产保全往往给被告造成损失,因此,在人民法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后,如果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被撤销的条件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即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足以保证支付对方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的担保,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即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足以保证自己履行判决义务的担保,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因情况变化,继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的。如原告撤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等。

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

被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的裁定。

对于被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正确判断是否符合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重点审查其形式、内容和数额是否适当。

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重点审查其形式、内容和数额是否适当,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对乙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00万元存款进行保全。

保全裁定作出后,乙公司认为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而且乙公司在银行还有其他资金,能够保证履行判决义务。于是,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能够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在其他银行账户内有充足的资金,足以保证履行判决义务。况且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因此,法院最终准予乙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对乙公司银行账户内300万元存款的财产保全。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明确申请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在财产保全被执行后三十日内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超过三十日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供充分证据

被告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如提供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以及因情况变化继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的证据等。

注意举证责任

在撤销财产保全的诉讼中,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申请符合撤销财产保全条件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实负有反驳、举证的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对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对于被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严格审查,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又要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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