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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
时间:2024-07-18

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

引言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被告财产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被告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的,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要领,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判决标的予以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被告子公司财产与诉讼标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该财产属于被告出资设立或者控制; 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者有丧失或减少执行能力的风险; 保全措施与诉讼标的价额相当,不明显超出或低于诉讼标的价额。

申请程序

1. 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保全申请。保全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清单。

2. 审查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如符合条件,法院将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如不符合条件,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

保全裁定生效后,法院将及时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及时发出保全解除通知书,解除对被告子公司财产的保全。

证据材料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证明被告子公司财产与诉讼标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如出资证明、控股证明、财务报表等; 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者有丧失或减少执行能力的风险的证据,如财产清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保全请求正当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实务操作要领

1. 充分举证

申请人应当充分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子公司财产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被告逃避执行或有丧失执行能力的风险。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法院裁定的结果。

2. 保障诉讼程序正当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保全申请。保全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在诉讼中积极推进诉讼程序,防止出现长期不审理的情况。

3. 把握诉保衔接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并在诉讼中积极推进诉讼程序。如果在判决执行前,申请人尚未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可能会解除前期实施的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把握好诉保衔接,使保全措施得到有效延续。

4. 主动参与执行

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协助执行法院调查和查找被告子公司财产。同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被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并要求执行法院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申请保全B公司子公司C公司的财产。A公司提供证据证明,C公司由B公司出资设立,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租金,但B公司迟迟不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A公司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金转入C公司,存在逃避执行的风险,请求法院保全C公司的500万元存款。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查明,C公司由B公司出资设立,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租金,但B公司迟迟不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法院认为,B公司存在逃避执行的风险,A公司申请保全C公司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保全C公司的500万元存款。

结语

对于被告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人申请保全被告子公司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充分举证,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把握好诉保衔接,并积极参与执行程序。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申请人可以有效提高保全申请的成功率,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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