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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承担依据
时间:2024-07-18

保全费承担依据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委托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该财产进行控制所产生的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及其承担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保全费的承担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 保全费的性质

认清保全费的性质是确定其承担主体的基础。关于保全费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 诉讼费用说。该观点认为,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与诉讼费用相同。

2. 执行费用说。该观点认为,保全是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保全费与执行费用具有同一性。

3. 独立费用说。该观点认为,保全程序具有独立性,保全费是独立于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之外的一种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未对保全费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但从其规定内容来看,更倾向于“独立费用说”。

二、 保全费承担主体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是保全费用的当然负担者。

2. 只有在“申请有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才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费。

可见,我国法律在保全费承担问题上,实行的是“申请人负担原则”和“错担责任原则”。

三、 “申请有错误”的认定

“申请有错误”是认定申请人承担保全费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事实根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2. 人民法院认定需要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人胜诉的。

3. 人民法院认定需要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终结或者申请人败诉的。

针对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申请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申请保全错误包含“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但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具体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仍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四、 保全费的承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人民法院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本院诉讼费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布财产保全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该规定,保全费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预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预先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

2. 最终承担。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最终确定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1) 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2) 如果被申请人胜诉,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有错误,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3) 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五、结语

总之,保全费的承担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准确把握保全费的性质、承担主体、承担依据以及承担方式,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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