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保全裁定
(****)法查保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
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姓名)****(案由)**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受理。申请人于**(申请日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姓名)****(具体请求)**,并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姓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姓名)****(具体内容,如银行存款多少元、房产信息等)**。
(此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删除未选中的条款)
二、责令被申请人**(姓名)**提供担保财产**(具体内容)**,担保期限为**(期限)**,担保期届满仍未提供担保财产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裁定有效期**(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期限)**。
四、申请人**(姓名)**应当在**(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五、本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期限)**内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姓名)**
**(日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非本案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的保全措施与其请求的实体权利无关系;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
(四)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申请人恶意利用保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五)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
人民法院冻结、查封动产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并应当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办理过户、转让等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