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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珠海撤销财产保全种类
时间:2024-07-18
## 珠海撤销财产保全种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导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判决生效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珠海作为沿海经济特区,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各类民商事纠纷不断涌现,对财产保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3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撤销部分财产保全种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出发,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撤销了六种财产保全种类,具体包括: 1. **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该措施容易造成当事人财产处置困难,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故予以撤销。 2. **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此类财产具有流动性强、价值波动大的特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出行或经营活动,故予以撤销。 3. **对存款、汇票、支票采取冻结措施。**此类财产具有便利性强、可随时提取使用的特点,冻结措施容易造成当事人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故予以撤销。 4. **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该措施容易导致公司的正常运作受阻,影响股东权益,故予以撤销。 5. **对特定财务软件系统内的权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此类措施容易导致财务软件系统瘫痪,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故予以撤销。 6. **对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相应措施。**此类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撤销。 ### 撤销保全种类后的适用规则 《通知》明确规定,在撤销上述财产保全种类后,当事人仍可申请采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1. **对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2. **对票据、证券、贵重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 **对债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采取冻结措施。** 4. **对知识产权采取禁止侵害措施。** 5.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合理依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具有相关性,并且存在被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的危险。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采取财产保全必要性的申请不予批准。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的发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预防过度保全。**撤销不必要和无效的财产保全种类,可以防止法院过度保全,保障当事人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 2. **促进经济发展。**撤销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财产保全种类,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优化营商环境。**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透明、便于交易的营商环境,提升珠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结语 珠海中院撤销部分财产保全种类,是顺应时代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后,珠海中院将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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