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有谁负担
一、保全费的概念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证据或财物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所需的费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
二、保全费负担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一般原则——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是指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时预交保全费,法院受理后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诉讼财产负担原则: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诉讼标的,则保全费由被保全财产负担。例如,法院查封房屋,保全费由房屋承担。 法律援助负担原则: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保全费可以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负担。 公益诉讼负担原则: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保全费可以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承担。 胜诉方负担原则:对于胜诉的当事人,保全费可以由败诉方在诉讼费用中负担。三、保全费预交及退还
(一)保全费预交
申请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按照法院要求预交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预交的保全费存入法院指定账户。
(二)保全费退还下列情形保全费应当退还:
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措施解除,且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的; 保全措施由胜诉方负担,かつ实际承担了保全费的; 其他应当退还保全费的情形。四、保全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保全费与诉讼费是有区别的。保全费是为采取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是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保全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败诉方在诉讼费用中负担,而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五、保全费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保全费负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费用; 根据合同或法律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或举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规定:
【受理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的,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措施是否恰当,并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保全费数额,并由申请人预交。
【保全费】保全费包括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如查封、扣押、冻结的费用)和保全财产的费用(如保管、看守、使用、维修的费用)。
【保全费负担】保全费适用预交原则,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诉讼财产负担原则:被保全的财产是诉讼标的,保全费由诉讼财产承担; 法律援助负担原则: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保全费可以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负担; 公益诉讼负担原则: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保全费可以由政府或相关组织承担; 胜诉方负担原则:对于胜诉的当事人,保全费可以由败诉方在诉讼费用中负担。【保全费收取】人民法院收取保全费,应当开具收款凭证,并记入法院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
【保全费退还】保全费退还的情形包括:
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保全措施解除,法定或者约定的由申请人负担保全费的; 保全措施由胜诉方负担,实际承担了保全费的; 其他应当退还保全费的情形。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全费的负担主体一般为申请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保全费应按照法院要求预交,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