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财产保全案件如何处理
时间:2024-07-18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了防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1. 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

2.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情形,或者有发生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风险;

3.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诉讼前提出。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 应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3. 提供担保:申请人须提供担保,除非提供担保确有困难或将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

四、财产保全的种类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号

2.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其财产

五、财产保全的审查

1.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及时审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及时裁定准予保全;

3. 对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及时裁定驳回申请。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1.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不再有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风险;

2. 证据不足,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3. 申请人撤回申请;

4.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已经达到保全的目的。

七、财产保全的执行

1.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执行令,交由当事人或者执行员执行;

2. 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执行员应解除保全;

3.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执行员应强制执行。

八、财产保全的责任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果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应负担担保金额的责任;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如果法院准予保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3. 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中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措施,法院保全财产并不是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3.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诉;

4. 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