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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理由
时间:2024-07-17

诉讼保全异议理由

诉讼保全制度是为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的提出以及法院的审查都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导致部分案件的诉讼保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异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诉讼保全异议的理由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 申请人并非需要保护权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如果申请人并非需要保护权利的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值得怀疑,很可能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诉讼保全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异议。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将货物交付A公司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A公司的财产。但是,该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A公司与C公司的联营体,B公司明知该情况而故意隐瞒,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损害A公司的利益。此时,A公司可以申请人并非需要保护权利的人为由提出异议。

二、 不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法律依据;(二)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条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则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款项,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B公司的财产。但是,B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拥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不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此时,B公司可以不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由提出异议。

三、 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条规定表明,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性的措施,只有在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这一点,则不应支持其保全申请。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存在债权纠纷,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银行账户。B公司辩称其银行账户中有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如果冻结该账户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此时,B公司可以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提出异议。

四、 保全的方式、范围或期限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该条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应当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不应过度限制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合同纠纷,A公司起诉B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B公司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此时,B公司可以认为保全范围过大,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将保全范围缩小至100万元或解除对超出部分的保全。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除了上述理由外,被申请人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进行异议,例如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的,或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同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诉讼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在遇到不当保全时,积极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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