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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的条文
时间:2024-07-17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的条文

合同保全是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有其他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的,限制对方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将来能够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取了原《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将对民法典中有关合同保全的条文进行解读,以期对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合同保全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与其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保全数额相当:

(一)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二)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的;

(三)有丧失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合同保全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债权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指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第二种情形是指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如经营不善、破产等;第三种情形是指除前两种情形之外,债务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丧失或者明显缺乏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3. 债权人需要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财产。

二、合同保全的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

该条规定了合同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2. 其他措施。这是指除查封、扣押、冻结之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的其他有利于保全债权的措施,如责令债务人提供担保、禁止债务人特定行为等。

三、合同保全的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和第五百二十一条对合同保全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债权人认为符合合同保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关系、申请保全的理由、请求保全的措施和标的等内容。

2. 审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裁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 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

5.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

四、结语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合同保全制度,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 也希望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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