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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破产
时间:2024-07-17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与破产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以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此前对债务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以及如何解除,就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有关企业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确有证据证明该执行标的物不应当被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对破产财产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如果继续保留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将会阻碍破产管理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利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路径:

1. 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在收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后,如果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则应当依职权及时解除。

2. 由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发现存在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该保全措施。

3. 由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无论采取哪种路径,申请人均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且该财产保全措施的存在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例外情况

虽然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了保障职工工资、社保金的支付,可以不解除对债务人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2. 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不解除对债务人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3. 对于涉及担保物权的财产保全,如果解除保全措施将损害担保权人的利益,则可以不予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例外情况,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在进行判断时,人民法院应当权衡各方利益,尽量做到既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又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解除财产保全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和债权人能否公平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但也要注意法律的例外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防止出现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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