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前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
变更贵院( )年( ) 诉前保全[ ]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 )事项,具体变更如下:(写明具体变更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说明纠纷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保全其( )的合法权益,于( )年( )日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贵院于( )年( )日作出( )年( )诉前保全[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明裁定主要内容)。
现因( )(写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特申请贵院变更( )年( )诉前保全[ ]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 )事项。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
1. 本申请书副本( )份;
2. ( )(列明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
(三)明显不能实现保全目的;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保全管辖的。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一种或者几种:
(一)查封、扣押、冻结;
(二)控制、收缴;
(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部分。
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范本说明】**
1. 本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当事人申请变更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交变更诉前保全申请书,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和使用。
**【注意事项】**
1. 变更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在原诉前保全裁定作出后,起诉前提出;
2. 变更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向作出原诉前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
3. 变更诉前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