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即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我们称之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本文将就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范围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 已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这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申请人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在实践中主要指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当然也包括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例如,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B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以保证将来胜诉后能够获得赔偿。
2. 尚未提起诉讼,但有权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措施,不限于诉讼开始之后。利害关系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B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此时,A公司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B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然后再提起诉讼,主张借款合同纠纷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得有效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法院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此时,A公司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B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保证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4. 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主体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对保证人的财产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费用,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发包方已经收获的农作物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停支付被申请人的相应存款、汇款或者转移被申请人的相应证券。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通知人民法院;不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能够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2)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3)能够证明申请人请求的具体数额或者范围的证据。
3.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期限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超过三十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财产保全,既要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也要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和申请条件,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