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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能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6

仲裁不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性措施。仲裁,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独立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尽管二者都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但由于性质和功能不同,在财产保全的适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通俗地说,就是“仲裁不能财产保全”。

一、仲裁不能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分别作出了规定,但都未明确赋予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保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该条文体现出我国法律实行“仲裁附带司法保全”制度,即仲裁机构自身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但并未将仲裁纳入其中。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尚未赋予仲裁机构财产保全的权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仲裁不能财产保全的原因分析

仲裁的性质决定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仲裁裁决的执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有具备公权力的机构才能行使。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性组织,不具备公权力属性,自然不能行使财产保全权。 避免程序繁琐,提高效率:如果赋予仲裁机构财产保全权,则需要建立一套与法院类似的财产保全审查和执行机制,这无疑会增加仲裁成本,延长争议解决时间,不利于仲裁发挥高效灵活的优势。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财产保全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程序较为严格。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查和执行财产保全申请方面更加专业和规范,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途径

尽管仲裁机构不能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寻求财产保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申请仲裁机构转交法院保全: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由仲裁机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 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在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同时,或者在仲裁程序启动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当事人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此外,当事人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申请。

四、结语

“仲裁不能财产保全”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法获得财产安全保障。通过“仲裁附带司法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有效地解决仲裁与财产保全之间的衔接问题。当然,我们也期待未来在立法层面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财产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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