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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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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规定全文解释
时间:2024-07-16

第1章 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活动。

1.2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标的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2章 保全措施

2.1 查封

2.1.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其处分的強制措施。

2.1.2 查封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

2.2 扣押

2.2.1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将其扣留和暂时控制的強制措施。

2.2.2 扣押的财产包括:机动车、船舶、飞机、牲畜以及其他易于转移藏匿的财产。

2.3 冻结

2.3.1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股权等财产采取禁止其转账或划拨的強制措施。

2.3.2 冻结的金额和范围应当与未履行标的的数额相匹配。

2.4 其他保全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其他保全措施:

指定财产管理人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第3章 保全程序

3.1 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

3.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

3.3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保全裁定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3.4 公示

对于查封和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3.5 解除

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 保全错误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保全的

第4章 保全责任

4.1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的不当采取或者不当解除承担赔偿责任。

4.2 申请人

申请人对提供虚假保全申请承担赔偿责任。

第5章 附则

5.1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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