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财产保全指引公告
时间:2024-07-13
## 海南法院财产保全指引公告
###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商事案件中依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
### 二、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法采取措施,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或者相关权益提前进行扣押、冻结、限制処分等强制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种类**
财产保全分为人身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人身保全一般采取拘传、拘留等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 **查封**:将被保全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扣押、登记,限制其処分、转移。
- **扣押**:扣押被保全人的动产或货物,限制其移转或処分。
- **冻结**: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禁止其转帐、划帐、取款。
- **限制処分**:限制被保全人処分特定财产或权利,如禁止房屋买卖、企业转让等。
- **执行担保**:由第三人为被保全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処分。
-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禁止出境、禁止交易等。
### 三、申请条件
**1. 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民事、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要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要件:
-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和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保全理由的存在**: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材料:
- 担心中止诉讼执行会造成标的物灭失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 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 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人在诉讼中是申请执行人**:诉讼中的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为申请执行人;诉讼中的被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在判决生效前申请人不是申请执行人。
### 四、申请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 **保全请求**:具体请求保全的财产及采取的保全措施。
- **保全理由**:证明保全理由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签名หรือ捺印**: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 五、审查和裁定
**1.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要件的具备情况、保全请求的正当性等。
**2. 裁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 六、执行
**1. 执行期限**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为60天。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2. 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処分等强制措施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 七、解除保全
**1. 解除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或者人民法院未续准财产保全,保全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保全理由消失**:保全理由已经消失,或者经过调查查明保全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被保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被保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能够保证申请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得到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其他需要解除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八、救济措施
**1. 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执行。
**2. 提起诉讼**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