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怎样认定恶意保全
时间:2024-07-13

怎样认定恶意保全

保全制度,原本是为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需求而设立的正当程序,近年来却逐渐成为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本文将从恶意保全的定义、构成要件、表现形式、认定标准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对“怎样认定恶意保全”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恶意保全的定义

恶意保全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以给他人造成损失、施加压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滥用保全制度的行为。

二、恶意保全的构成要件

认定恶意保全,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目的

这是认定恶意保全的核心要件。申请人的不正当目的主要表现为:

损害被申请人利益: 明知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却申请保全,意图通过冻结被申请人财产,阻碍其正常经营活动,使其迫于压力妥协。 施加压力: 利用保全迫使被申请人接受其不合理要求,如放弃诉讼、调解等。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全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 客观要件: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保全制度的滥用

申请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构成保全制度的滥用:

没有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担保数额不足: 这表明申请人并非真正担心自身权益受损,而只是想利用保全制度达到其他目的。 申请的保全范围过大: 超过了实现债权的必要限度,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 申请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却仍然申请保全。

三、恶意保全的表现形式

恶意保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重复保全: 在同一案件中,多次申请保全同一财产。 轮流保全: 多个申请人恶意串通,轮流对被申请人同一财产申请保全。 虚假诉讼保全: 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却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 过度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

四、恶意保全的认定标准

认定恶意保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主观目的: 是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 申请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是否超过了实现债权的必要限度。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案件的关系: 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关联性。 保全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保全行为是否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应对恶意保全的措施

面对恶意保全,被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积极提供反担保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反担保可以是金钱、房产等财产,也可以是保证。

2. 申请撤销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3. 提起赔偿诉讼

如果因为申请人恶意保全的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4. 积极举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

被申请人应积极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的行为,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

恶意保全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加大对恶意保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同时,也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其因为不懂法而滥用诉讼权利。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