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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协查通知
时间:2024-07-12

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协查通知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通知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协查工作。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具体的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提供担保; 存在财产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等情形,使判决难以执行。

三、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书。

四、协查程序

1. 申请受理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信息通报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申请的情况及时通报协查法院,并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保全财产信息等相关资料。

3. 协查配合

协查法院应当及时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人民法院。

4. 执行

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协查结果后,应当及时委托执行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五、责任追究

协查法院在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协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未及时通报保全情况的; 未及时协查的; 导致保全不当的。

六、其他规定

1. 异地保全

对于被申请人在异地有财产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向异地协查法院申请协助保全。

2. 撤销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如果不再需要保全,或者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措施。

3. 保全费用

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协查法院协助保全的费用,由协查法院垫付,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申请人追缴。

七、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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