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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2

不予财产保全

##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

然而,并非所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况。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不予保全的情形、救济途径等方面对“不予财产保全”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 一、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与“不予财产保全”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 법원이 担保を免除しない场合; * (二)请求 保全的 范围 超过了 保全 事由的 范围; * (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五)申请 保全的 财产 属于法律 规定 不得 查封、扣押的 财产。 *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准予免除担保。… … *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财产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财产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解释中,也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 urgency 必要采取 保全措施,否则 将会 使 申请人的 lawful rights 受到 irreparable 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 要求 提供 担保。 *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审查。

## 二、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将“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概括如下:

**1. 申请主体不适格**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只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2. 不符合法定条件**

* 未提供担保且未被法院免除担保; * 请求保全的范围超过了保全事由的范围; * 申请材料缺乏事实根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该行为将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 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例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纠纷中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采取财产保全;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例如被申请人必要的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

**3. 违反法定程序**

例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未按时补正;未经合法传唤,法院径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等。

**4. 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 申请财产保全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 三、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果对法院“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申诉**

当事人对法院不予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3. 补充申请**

如果法院是因为申请材料不全、担保不足等原因不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行申请。

## 四、结语

“不予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也是为了防止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而设置的必要关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同时,也应当明确,财产保全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更应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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