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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反担保 保函
时间:2024-07-12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

訴訟保全制度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為保護請求權人享有勝訴後,得實現其勝訴判決標的之工具,請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保全:

(一)禁止處分:禁止被請求人處分與訴訟標的相關之財產。

(二)假扣押:扣押或禁止被請求人移轉扣押物之特定動產或不動產。

(三)假處分:變更或維持既存狀態之方法,使訴訟標的維持現況。

訴訟保全反擔保

為防止請求人濫用保全制度,或聲請後反悔,致被請求人遭受不當損害,故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請求人聲請保全時,除有民事訴訟法第133條但書所定情形外,法院得諭知請求人提供擔保,以擔保請求人不法聲請保全致被請求人受損害時應負之賠償責任。

訴訟保全反擔保之種類同一般債權擔保物,可以是現金、有價證券、保證或保函。實務上,因請求人取得保全後違法或不當行使權利時,被請求人請求賠償之損害金額通常難以在保全聲請時預估,故法院常會諭知請求人提供保函作為反擔保。

保函

保函是一種由保證人對債權人承諾,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清償債務之責任的契約。向銀行申請保函時,通常需要提供擔保品,如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等。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是指銀行受請求人之委託,向法院出具保證書,承諾在請求人不法聲請保全致被請求人受損害時,由銀行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保函。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通常會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聲請保全之請求人。

(二)受益人:被聲請保全之被請求人。

(三)保證金額:請求人得依法院谕知之擔保金額向銀行申請保函。

(四)保證期間:保函效力通常至原聲請保全之訴訟終結確定或撤銷為止。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之申請與使用

當請求人聲請保全時,如法院諭知請求人提供反擔保,請求人可向銀行申請提供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銀行在審查請求人資格、財務狀況及聲請保全標的後,核准後會出具保函,並將保函送交法院。

當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之聲請保全不法或不當,致其遭受損害時,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限定保全,並請求請求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准許後,被請求人得依保函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之注意事項

請求人提供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委託銀行出具保函時,需支付手續費及保證金。

(二)如請求人不當聲請保全致被請求人遭受損害,銀行可依保函向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並扣抵保證金。

(三)保函有效期間通常至原聲請保全之訴訟終結確定或撤銷為止,請求人應留意保函到期前是否需更新保函。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指出:「保全制度之目的,乃促使被告履行義務或維持既有狀態,俾以確保勝訴判決之執行,故保全之聲請,應以被告有逃避或妨礙執行之虞為限。為使保全程序不致淪為具名請求之例行作業,而應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若保全之聲請,並非以保全勝訴判決之執行,而係以保全程序恐嚇或施壓被告,致被告為免煩擾或損害其社會評價、商譽或財政而被迫和解或給付請求金額,難認有逃避或妨礙執行之虞,乃屬濫用保全制度,應不准許。 」此判決強調,法院在審查保全聲請時,應注意請求人是否濫用保全制度,以免保全制度淪為具名請求的例行作業。

結論

訴訟保全反擔保保函提供請求人聲請保全的便利性,同時也保障被請求人在請求人不當聲請保全時,可以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人在聲請保全時,應遵守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避免濫用保全制度,致使被聲請保全人遭受不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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