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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么保全财产
时间:2024-07-11

劳动仲裁怎么保全财产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条件如下:

一、申请条件

劳动仲裁案件已经立案受理;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请求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数额。

二、申请程序

填写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额; 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情形的证据材料,例如: 银行流水记录; 财产转让或处置协议; 证人证言; 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行为的证据。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将填写完整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

三、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批准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或处置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四、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对用人单位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批准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妨碍财产保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经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解除保全

劳动仲裁案件终结的;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在上述情形之一发生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劳动仲裁委员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解除保全措施。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才会批准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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