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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保全担保名录
时间:2024-07-11

北京高院保全担保名录

前言

保全担保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财产进行保全时,由担保人向法院出具保证书或者提供担保,保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执行后,被申请人能承担相应的还款、赔偿等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为了规范保全担保业务,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北京高院建立了保全担保名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保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进行备案管理。

保全担保申请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保全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标的为依法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申请标的的价值明显高于申请担保的金额; 有证据证明申请标的正在或者即将遭受损害或者灭失的危险; 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担保方式

根据《规定》,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或者其他具有承担担保能力的机构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执行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担保:以担保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担保,向法院出具抵押权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抵押担保的价值应当高于申请担保的金额; 质押担保:以担保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为担保,向法院出具质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质押担保的价值应当高于申请担保的金额。

保全担保名录

符合《规定》要求的保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可以申请加入北京高院保全担保名录。保全担保名录由北京高院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加入保全担保名录的条件包括: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建立了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有能力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加入保全担保名录程序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申请加入保全担保名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 担保机构和担保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其他北京高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北京高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加入保全担保名录的决定。准予加入的,由北京高院发给保全担保资格证书。

保全担保的核查与管理

北京高院对保全担保名录进行定期核查,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保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北京高院可以将其从保全担保名录中移除。保全担保名录中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担保职责。

违反规定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北京高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后果包括:

被从保全担保名录中移除; 被处以罚款;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保全担保名录制度对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保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的严格筛选和管理,北京高院确保了保全担保的质量和可靠性,防止了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出现。保全担保名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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