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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法院叫停规定最新
时间:2024-07-11

诉前保全法院叫停规定最新

诉前保全是指诉讼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行为进行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害有关财产或者实施特定行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诉前保全执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Supreme People's Court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担保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决定》,对诉前保全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进行保全的; 申请人因合理依据确信被申请人即将转移、隐匿、损害与其纠纷有关的财产,请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 因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涉及明确涉外因素或法律适用不清等情形,导致不能及时提起诉讼,而诉讼标的面临被转移、隐匿、损害等风险,申请人请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

二、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新规定还明确了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保全的; 申请人因合理依据确信被申请人即将实施违反合同、侵害他人权益或其他违法行为,请求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 因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涉及明确涉外因素或法律适用不清等情形,导致不能及时提起诉讼,而相关诉讼标的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申请人请求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

三、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

新规定明确了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害其财产或者实施特定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不具有恶意串谋、损害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 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诉前保全的申请程序

新规定对于诉前保全的申请程序作出了以下细化规定:

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证明; 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否则诉前保全无效。

五、诉前保全措施的解除

新规定对于诉前保全措施的解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被驳回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人在法院裁定保全后 30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超过诉讼时效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六、诉前保全的责任承担

新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诉前保全责任承担:

申请人伪造证据、谎报事实或者恶意串谋,申请诉前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确有必要,但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补偿; 被申请人对申请诉前保全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担保,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诉前保全与提起诉讼的关系

新规定明确了诉前保全与提起诉讼的关系:

法院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应在 30 日内提起诉讼; 申请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人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法院受理诉讼后,诉前保全措施依法继续有效。

新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八、结语

诉前保全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诉前保全制度,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适用诉前保全时,应正确理解和执行新规定,做到依法、合规、合理保全,避免滥用诉前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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